解讀:本條有兩點需要注意:
1.這里的注銷,是指以所得稅納稅人為單位,包括做為獨立納稅人管理的法人企業、不符合分支機構條件的分支機構、獨立納稅的項目部等等,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的情形。
實際征管過程中,很多房地產企業跨省、市、縣、區,甚至同一縣區內不同的項目,都可能被要求視同獨立納稅人,獨立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等各種稅費。公告條款中未說明是法人企業注銷,其實充分考慮到現實征管的情況,有得于征納雙方處理。
2.“注銷當年匯算清繳出現虧損”是指只有注銷當年,稅務機關認可的“匯算清繳”出現虧損,才適用本公告。注銷當年匯算清繳“與清算期間所得稅計算是兩個階段,兩個概念。期間不同,結果是不同的。清算所得如出現虧損不適用本公告。
(一)企業整個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應按照項目開發各年度實現的項目銷售收入占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在項目開發各年度進行分攤,具體按以下公式計算: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
本公告所稱銷售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房地產的收入,但不包括企業銷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收入。
解讀:這里的銷售收入指的是清算時計算土地增值稅對應的收入,是實際發生的銷售收入。一般情況下不包括預收收入。
本條是對土地增值稅總額確定分攤辦法,根據配比原則,只有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收入來進行分攤,才能準確核算取得收入當期實際發生的土地增值稅。這樣操作對納稅人有利,而且稅務機關也易于掌握,同時也符合會計核算要求。
需要提醒注意土地增值稅對應收入與所得稅收入的差異:實際操作中,所得稅收入包括預收收入、營業外收入、租金收入等等。
(二)項目開發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減去該年度已經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后,余額屬于當年應補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稅;企業應調整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當年度應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當年度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不足退稅的,應作為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并調整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解讀:29號公告主要解決房地產企業注銷期間虧損如何處理的問題。而不是解決清算土地增值稅年度嚴重虧損,到企業所得稅義務終止時,仍無法彌補的問題。
如果注銷前企業匯算清繳中發生虧損,可以將清算的土地增值稅,向清算當年和以前年度,按對應的銷售收入進行分攤,重新計算相關各年度的所得稅,然后按稅收法規規定處理所得稅事項。其分攤計算的結果可能對注銷產生的虧損有影響,也可能沒有影響。
(三)企業對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當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分攤調整后,導致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出現正數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讀:重新分攤計算后,清算當年的土地增值稅減少,可能出現利潤。這里主要是指注銷與土地增值稅清算在同一年的情形。
(四)企業按上述方法計算的累計退稅額,不得超過其在項目開發各年度累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解讀:注意這里強調“項目開發各年度”,不包括無項目開發年度。也就是退稅只能在有產生土地增值稅銷售收入的年度才可以適用本公告。
二、企業在申請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的計算過程,包括企業整個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和已經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各年度的適用稅率等。
解讀:注意這里的一切都是要求按項目進行操作。不屬于與項目土地增值稅相關的事項,均不適用本公告。
三、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如注銷當年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但土地增值稅清算當年未出現虧損,或盡管土地增值稅清算當年出現虧損,但在注銷之前年度已按稅法規定彌補完畢的,不執行本公告。
解讀:此條款的意思是:如果注銷之前匯算清繳虧損,其虧損與申請注銷的納稅單位,對其開發項目進行清算時繳納土地增值稅無關的,不執行本公告。
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年度至注銷年度之間的匯算清繳情況,判斷其是否應該執行本公告,并對應退企業所得稅款進行核實。
解讀:該條款給基層稅務機關較大自由裁量權。
四、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追溯從2010年1月1日施行。是指所得稅納稅人2010年以來申請注銷,至今未處理完成的,可以適用本公告。已處理注銷完畢的,涉稅事項不能重新處理,即多繳不退,少繳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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