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內容提要]《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中有別于其他稅種征收管理的方面作出了規定,比如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匯總繳納、納稅年度、納稅方式等問題。本章共包括七條(第一百二十四至第一百三十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中的一些原則性條款進一步細化規定,比如明確登記注冊地、預繳稅款數額的確定辦法等,增加了《企業所得稅法》征收管理部分的可操作性,使稅法更易于理解,更便于遵守和執行。由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優先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其次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的細化優先適用于《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但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相關內容相抵觸。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登記注冊地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是關于居民企業納稅地點和匯總納稅的規定。按照稅法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但是,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如何判斷登記注冊地,所以有必要在實施條例中加以進一步解釋和說明。
以前的內資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其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信企業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具體辦法另行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修改了這一規定,一般情況下居民企業以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對登記注冊地可能兩種理解,一種是企業的登記機關所在地,比如企業是在北京市海淀區工商局登記注冊的,登記機關所在地是北京市海淀區;一種是企業在注冊登記時,在登記機關的表格中所填寫的企業的住所地。這兩種地址可能不一樣,比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外商投資公司、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這些公司的登記機關所在地都是北京,但是其公司登記時的住所不一定是北京,所以有必要在實施條例中明確企業的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住所只能有一個。這種標準對稅務機關而言,簡單明了,容易操作和判斷,有利于有效開展稅收征管工作。對于居民企業登記注冊地與境內的實際的辦事機構地不一致的,可能會產生地區之間稅收收入轉移的問題,比如企業采取低稅率地區注冊,在其他地區經營的避稅行為。對此,財政、稅務機關將通過完善匯總納稅地區間所得稅分配辦法予以解決,嚴格企業登記注冊相關辦法,防范企業以避稅為目的的登記注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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