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二條對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筆者結合日常相關會計處理及實務問題,從三方面談一談如何做好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財稅處理。
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作為資本金處理
29公告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執行該規定需注意四點:
一是企業要有股東各方簽訂的由股東劃入資產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的合同或協議。
二是企業對股東劃入資產作為資本金已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如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時,企業作了借“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實收資本”科目改為“股本”科目);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時,企業應作了借“實收資本——甲股東”科目,貸“實收資本——乙股東”科目的會計處理。
三是企業對股東劃入資產并經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可不將其計入企業的應稅收入總額。但如果企業雖有合同、協議約定,但未作相關會計處理,或雖已作相關會計處理,但沒有合同、協議約定,在這兩種情況下,股東劃入的資產,均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應按公允價值確定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并以此作為今后對相關資產進行折舊、攤銷、轉讓、處置等稅前扣除的依據。日常實務中,經常采用的公允價值既可能是委托評估機構對劃入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可能是股東購買相關資產時獲取的銷售發票上注明的符合市場行情的價值。如果企業采用的公允價值明顯不公允,稅務機關有權作出合理調整,企業應注意防范相關稅務風險。
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作為收入處理
29公告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執行該規定需注意兩點:
一是企業要有股東簽署的劃入資產的書面文件及相關證據,以證明股東劃入資產,同時企業賬面要對劃入資產作為收入進行會計處理,如企業應作借“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是企業對股東劃入資產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還應以公允價值作為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作為今后對相關資產進行折舊、攤銷、轉讓、處置等稅前扣除的依據。
對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其他情形的分析
在日常財稅實務中,常有一些企業將股東劃入的資產作為向股東的借款計入往來賬目,或會計上雖作為資本金處理,但沒有相關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或手續的支撐。即使有這些文書,但相關證據或手續不完整等。這些情況下,是否應將劃入資產計入收入總額,29公告未能明確。事實上,如果確實屬于股東的自有資產,且企業也確實需要這部分資產,則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股東劃入資產計入往來賬或資本金應無可厚非,但問題是一些企業將一段時間內收支業務體外循環形成的凈收益劃入企業時,常常以股東往來款或投入資本金的名義入賬,因此,對此類情況,稅務機關不能簡單看表面現象,也不能簡單以證據或手續不全按29公告的規定“一律作為應稅收入或計入收入總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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