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取消3項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為認真落實取消企業所得稅審批工作,加強后續管理,便于征納雙方學習和具體操作。現解讀如下:
一、印發本公告的必要性
一是認真落實取消所得稅行政審批項目工作,進一步加強后續管理。
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該放的權堅決放開放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統一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明確提出了“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工作任務。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并不是“一放了之”,工作重心要及時轉移到后續管理方面。2014年,國務院先后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等文件,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等3個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這3個項目后續管理必須及時跟進,有必要發文明確。
二是積極配合稅收征管規范、納稅服務規范的實施,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國務院連續取消稅收審批項目,對于釋放改革紅利,減輕辦稅負擔,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2014年,稅務系統按照“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部署,集中力量開展納稅服務規范和稅收征管規范研究、起草、發布等相關工作。這3項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的管理,以及取消審批之后的后續管理工作,都屬于納稅服務規范和稅收征管工作規范的內容。國務院公布取消這3個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必須及時出臺后續管理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修改納稅服務規范和稅收征管工作規范的相關規定,統一各省市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口徑,切實保護納稅人權益。
二、取消審批有關后續管理的規定
(一)進一步簡化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自行享受優惠,無需審核批準,但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去年底,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其《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可以要求企業填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情況,稅務機關可以據此進一步簡化后續管理。在此情況下,實行查賬征稅小型微利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通過填報《基礎信息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對于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于其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未反映“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暫時仍需按照現行規定備案。稅務總局將盡快啟動核定征稅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申報表的修訂工作,屆時,也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
(二)取消“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的后續管理問題。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取消了“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本條簡稱中央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備案審核”項目。
取消審批后,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本條簡稱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規定,分不同情況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一是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中央企業總機構應將調整后情況及分支機構變化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是中央企業新增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將營業執照和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在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附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新增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應將營業執照和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三是中央企業撤銷(注銷)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被撤銷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辦理注銷手續。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撤銷(注銷)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情況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中央企業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變更備案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稅收管理信息。
(三)關于“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后續管理問題。
原來,匯總納稅企業改變組織結構,其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鑒定。取消審批后,稅務機關從兩方面加強后續管理:一是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于30日內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二是總機構所在省級稅務局把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情況上傳至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以便稅務機關開展信息比對。
三、本公告執行時間問題
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簡化備案手續,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后續管理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