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簡納稅人資料報送,優化稅收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要求,廣東省內(不包括深圳)居民企業,除政策法規規定需按月申報外,均按季預繳并附送其他資料。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主要內容
廣東省內(不含深圳)的居民企業,除政策法規規定需按月申報外,均按季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四、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按季申報及附送相關資料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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