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決策部署,2019年2月以來,財政部聯合稅務總局和相關部門發布了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多項企業所得稅政策。如: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社區家庭服務收入減按9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為了及時、全面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的部分表單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共涉及5張表單,其中3張表單調整表單樣式,2張表單僅修改填報說明。
(一)表樣調整情況
1.《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
一是簡并填報。刪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第8行“(五)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表樣調整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不再劃分不同類別,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行次,同時該行次從第6行調整至第8行。
二是在原表“(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下,增加兩個“其中”項內容,分別是“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作為調整后表樣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納稅人填報享受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永續債利息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
三是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項目下,增加兩項內容,分別是“1.取得的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和“2.其他”,作為調整后表樣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納稅人填報享受社區家庭服務收入減按9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和申報表未列明的其他減計收入的稅收優惠情況。
四是在原表第33行“(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項目下,增加1個“其中”項內容“其中:從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填報享受從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
2.《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項目下,增加兩項內容,分別是“1.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和“2.其他”,作為調整后表樣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填報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和其他優惠情況填報。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
一是在原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下,增加兩個“其中”項內容,分別是“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作為調整后表樣的第8行和第9行,用于納稅人填報享受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永續債利息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
二是將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順延調整為第10行至第19行。
三是為了滿足納稅人填報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
四是為了滿足納稅人計算當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二)填報說明調整情況
一是以上表樣需要調整的行次,對其相應的填報說明進行了修改。
二是為落實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政策,由于不涉及表單樣式調整,僅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的填報說明進行修改,增補最新文件依據,明確相關填報要求。
三是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口徑。
四是2019年發布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等延續或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樣調整,僅對上述政策涉及表單相應行次的填報說明進行修改。
三、實施時間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9年6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修訂后的納稅申報表;實行按季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9年第2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修訂后的納稅申報表。
相關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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