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廣州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進一步加大我市創業帶動就業的扶持力度,現就我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項目、對象,標準等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創業培訓補貼
(一)補貼對象:在廣州市內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含港澳臺學生。非畢業學年內的在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
(二)補貼標準: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參加SIYB創業培訓和創業模擬實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SIYB創業培訓補貼1000元和創業模擬實訓補貼800元。
二、一次性創業資助
(一)補貼對象:
1. 在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
2. 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
3. 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4. 登記失業人員;
5. 就業困難人員。
(二)補貼標準:
以上人員成功創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每戶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5000元。
三、租金補貼
(一)補貼對象:
1. 在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
2. 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
3. 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4.登記失業人員;
5.就業困難人員。
(二)補貼標準:
在本市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申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直接補助到所創辦企業,每戶每年4000元,累計不超過3年。
四、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初創企業:
1. 為招用人員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
2. 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二)補貼標準:
按初創企業招用人數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每戶企業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創業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
1. 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2. 本市戶籍農村勞動力;
3. 本市城鎮復員轉業軍人。
(二)補貼標準:上述人員創辦初創企業領取營業執照正常開展經營,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依照“先繳后補”原則,按照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給予累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六、創業孵化補貼
(一)補貼對象: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不含場租減免),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
(二)補貼標準: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戶數,按每戶3000元標準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七、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補貼
(一)補貼對象:
1. 新認定達到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標準的創業孵化基地;
2. 已認定經評估達標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二)補貼標準:
對新認定的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后給予10萬元補貼。認定后按規定參加評估并達標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貼。
八、優秀創業項目資助
(一)補貼對象:獲得“贏在廣州”創業大賽三等獎以上獎次或優勝獎,并于獲獎之日起兩年內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的優秀創業項目。
(二)補貼標準:創業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1. 一等獎:20萬元;
2. 二等獎:15萬元;
3. 三等獎:10萬元;
4. 優勝獎:5萬元。
九、創業項目征集補貼
(一)補貼對象:完成創業項目征集的單位及個人。
(二)補貼標準:面向全社會征集,經專家評審團評估認定后,納入創業項目資源庫的創業項目(連鎖加盟類除外),按每個項目2000元標準給予申報者創業項目征集補貼。
十、創業項目對接及跟蹤服務補貼
(一)補貼對象: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
(二)補貼標準: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向創業者推介“廣州市創業項目資源庫”項目,并提供包括創業培訓、創業補貼申領、營業執照辦理等“一站式”創業指導服務,直至開業成功,給予對接及跟蹤服務補貼1000元/個。
十一、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初創企業是指自本通知發布實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記注冊3年內或公布實施日期之后注冊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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