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1.從事原油、天然氣開發的企業,資源稅有什么稅收優惠?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第二條規定:(一)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三)對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咨詢問題:
2.海上油氣開發企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方面有什么優惠?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咨詢問題:
3.從事原油、天然氣開發的企業,企業發生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進行加計扣除嗎?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因此,從事原油、天然氣開發的企業,滿足以上文件的規定,即可對相關研發費用進行加計扣除。
咨詢問題:
4.從事原油、天然氣開發的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咨詢問題:
5.從事原油、天然氣開發的企業,企業購置的用于開采的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有優惠嗎?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l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目錄》指: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政部、稅務總局、安監總局公布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因此,企業購置的設備,滿足以上《目錄》列舉的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咨詢問題:
6.從事原油、天然氣開發的企業,計提的棄置費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費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2號)第二條規定,棄置費,是指從事開采我國海上油氣資源的企業,為承擔油氣生產設施廢棄處置的責任和義務所發生的,用于井及相關設施的廢棄、拆移、填埋等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前期準備等各項專項支出。主要包括棄置前期研究、停產準備、工程設施棄置、油井棄置等相關費用。第十五條規定,油(氣)田企業或合作各方企業應承擔或者按投資比例承擔設施廢棄處置的責任和義務,其按本辦法計提的棄置費,應依照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并準予在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如果按照以上文件的規定計提的棄置費,準予在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咨詢問題:
7.公司的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是否有優惠?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一條的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滿足以上條件發生的技術轉讓所得稅,可按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咨詢問題:
8.我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購進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是否可以加速折舊?
回復意見:
根據《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咨詢問題:
9.我公司已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那么我公司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應該怎樣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第一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咨詢問題:
10.高新技術企業取得境外所得的適用稅率是多少,在稅收抵免方面有何規定?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第一條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咨詢問題:
11.我公司設置的加油站罩棚是否要繳納房產稅?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3號)規定:加油站罩棚不屬于房產,不征收房產稅。以前各地已做出稅收處理的,不追溯調整。
咨詢問題:
12.我公司已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那么我公司的房產是否可以享受房產稅優惠?
回復意見: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瓊府〔1999〕30號) 第十八條第二款十五項的規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及產品,企業和項目新建、新購置生產經營場所,免繳報建費;自建成或購入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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