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3] 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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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fā)[2000]13號)精神,現(xiàn)對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二、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yǎng)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