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取得一次性退役金及經濟補助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退役士兵按照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 608 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9號)
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營業稅政策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營改增后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一、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改為營改增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為營改增的增值稅,以下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統稱流轉稅及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流轉稅及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三、營改增過渡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款,城鎮退役士兵就業(除廣告服務外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減免性質代碼:01011804),自2013年8月1日開始執行,至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予以前述限額(定額)扣減營業稅及附加以及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關于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自2016年5月1日起,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按照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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