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產損失扣除要提供哪些證據
——更新時間:2009-07-27 11:49:57 點擊率: 3149
G公司是一家從事紙制品生產和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今年3月份,公司成品倉庫發生火災,燒毀各種成品紙500余噸,造成經濟損失近300萬元。該公司財務人員問,向稅務部門申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明確,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五)行政機關的公文;(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二)資產盤點表;(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G公司發生火災的情況,可對照上述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消防部門的火災鑒定報告,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資產盤點表,企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