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企業賬簿可否按其耗電情況核定征收?
——更新時間:2011-08-23 05:35:43 點擊率: 359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某個體磚廠,未建企業賬簿,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耗電情況,對其進行核定征收。請問,核定征收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上述磚廠未建賬經營,因此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按規定對其進行核定征收稅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根據該廠耗用電能情況,對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