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8-04-23 10:23:33 點擊率: 3899
財稅[200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國內采購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下列退稅政策:
一、對取消出口退稅進區并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海關辦理卡口登記手續,不退稅。上述貨物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此項政策適用于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二、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并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不含鋼坯、鋼錠、電解鋁、電解銅等金屬初級加工產品)等原材料,進區時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
三、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轉售區內非生產企業(如倉儲物流、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和以保稅方式出區。違反此規定,按騙稅和偷逃稅款的相關規定處理。上述享受退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國內照章征收各項進口環節稅。
實質性加工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國務院令第416號)實質性改變標準執行。
四、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進區的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五、上述二、三、四項措施,僅適用于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具體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本通知于2008年2月15日起執行。
附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