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稅務總局對《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國稅發〔2009〕2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并擬以部門規章形式公布,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稅務總局網站
(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主頁點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電子郵件:shuiwulaw@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03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0月16日。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協議或者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稅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
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轉讓定價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以下簡稱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四條 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企業提出的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核評估,并與企業協商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等工作的總稱。
第五條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的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六條 受控外國企業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受控外國企業不作利潤分配或者減少分配是否具有合理經營需要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并對歸屬于居民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七條 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者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八條 一般反避稅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二章 關聯申報
第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一方與另一方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存在下列關系之一: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姻親、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關系的個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的,雙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 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工業產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實質控制。
實質控制是指一方對另一方的經營決策、交易條件或者定價方式等方面有決定權。
(五)一方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職能的人員等)或者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同為第三方委派。
(六)具有姻親、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關系的兩個個人分別與一方和另一方存在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十條 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等而存在第九條第(一)至(五)項關系的,不視為構成關聯關系。
第十一條 關聯交易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以及其他有形資產的轉讓。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金融資產的轉讓。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商譽和持續經營價值等的轉讓。
(四)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以及集團資金池等業務。
(五)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事務、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以及其他勞務的提供。
(六)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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