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3號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實施,海關總署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署令第272號),并對應調整了信息化系統?,F就稅收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繳納稅款或者放行的貨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一條關于補繳稅款或者辦理退稅的規定。
2024年12月1日前繳納稅款或者放行的貨物,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
二、對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貨幣范圍,海關總署調整了《貨幣代碼表》,調整后的《貨幣代碼表》共包含26個幣種(含人民幣)。
2024年12月的計征匯率采用2024年11月20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涉及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按照對等原則采取的相應措施或者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申報原產地不明或經海關審核認定原產地不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稅率征收。
四、自2024年12月1日起,對于進口貨物和征收出口關稅的貨物,單一窗口報關單申報界面增加“申報稅額”功能(已隨附操作手冊)。
納稅人填寫報關單申報項后,點擊“申報”按鈕,系統自動彈出“申報稅額”頁面。如該報關單不涉稅,可直接點擊“0稅額申報”完成納稅申報;如該報關單涉稅,可先點擊“計稅”,系統自動調用海關計稅服務輔助計算稅款并返填后,點擊“確認申報”完成納稅申報。
計稅服務計算的稅款僅供參考,納稅人如不認可計稅服務的計稅結果,可以自行修改稅額后點擊“確認申報”完成納稅申報。
五、納稅人應優先使用電子支付(協議扣稅)方式或者銀行端查詢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如確需通過銀行柜臺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的,現場海關協助打印繳款書,供納稅人支付稅款。
自2024年12月1日起,納稅人使用銀行端查詢繳稅和銀行柜臺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的,均可自行下載并打印《海關專用繳款書》。
六、自納稅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海關依法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進行確認。海關確認的應納稅額與納稅人申報的稅額不一致的,將通過單一窗口發送稅額確認書,納稅人可以在“單一窗口——稅款支付——貨物貿易稅費支付——通知與待辦”欄目查看。納稅人應當按照稅額確認書載明的應納稅額,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稅款或者辦理退稅手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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