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A公司某客戶在2013年2月份申請破產并清算,A公司在2013年11月對此客戶的應收賬款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若A公司2014年4月去稅局備案并對該筆應收賬款確認壞賬損失,那么此筆壞賬損失能否在2013年度的所得稅匯算中稅前扣除?另A公司去稅局備案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回復意見: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二十五條規定,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根據上述規定,若2013年2月客戶即清算完畢,A公司應在2013年2月份即終止應收債權的確認,確認壞賬損失。形成的壞賬損失作為2013年度資產損失,依據協議、合同及客戶的破產、清算公告申報稅前扣除;若2013年度申請破產清算,直到2014年4月份才清算完畢,則A公司應在2014年4月份即終止應收債權的確認,確認壞賬損失。形成的壞賬損失作為2014年度資產損失,依據協議、合同及客戶的破產、清算公告申報稅前扣除。
應在2013年度稅前扣除的損失未能在當年申報扣除的,按上述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追補至2013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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