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企業在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一項大型固定資產,工程合同總金額為100萬元,但當時只收到60萬元的發票,剩余40萬元的發票在2013年10月份取得。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如何確定?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因此,企業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時企業可按照合同的100萬確認計稅基礎,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企業只取得了60萬元的發票,需要按照60萬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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