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在稅法上如何認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內部資產處置行為?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產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規定,下列(但不限于)情形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產行為:
①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②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③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④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⑤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2)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產指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的處置行為,因此,企業內部處置資產(包括各項自制和外購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不確認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資產的歷史成本延續計算。
(3)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資產處置,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推銷;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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