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征期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1、企業預繳申報2018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如果2017年度的年報尚未上傳,是否可以彌補虧損?
答:按照目前申報系統設置,如果企業未上傳2017年年報表,則季報表中彌補虧損欄次自動帶出的數據為零。因此,建議企業先上傳2017年度年報表,再進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從而正確彌補虧損;如果企業在季報之前完成2017年度匯算清繳確有困難,建議一季度先不彌補虧損,待二季度季報時再進行調整。
2、新辦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規定:“四、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3、給員工的住房補貼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給員工的住房補貼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確定稅前扣除限額?
答: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時間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施行時間。
5、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經營收入”是否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
其中“實際經營收入”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對外支付的款項。
6、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企業2017年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2018年實際支付(繳納)的,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扣除在2017年。
征管類熱點問題(2018年3月)
7、納稅人在異地轉讓不動產和租賃不動產,是否需要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一條規定,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因此,在異地轉讓不動產和租賃不動產,不需要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8、合同延期,是否需要重新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超過有效期限會有處罰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一條規定,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納稅人因合同延期,需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但只填寫“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延長有效期”欄次,并簽章。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該行為屬于納稅申報范疇,適用于按納稅申報規定處理。
9、非正常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21號)第二條規定:“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稅務機關要加強非正常戶信息交換,形成對非正常戶管理的工作合力。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10、企業冠名的國稅通用定額發票面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五條規定:“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企業依據納稅服務規范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核定的辦理流程提交資料,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并向發票印制企業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由此確定企業發票種類、數量和金額。
11、新成立的企業在網上設立稅務登記時表格中并沒有辦稅人員信息的登記,企業辦稅人員采集應該怎么辦理登記?
答:新成立的企業在網上進行信息采集時,有辦稅人員信息的采集。
2018年3月征期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成品油征管問題
發布時間:2018-04-09 11:06:00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執行問題
(1)4S店、汽車修理廠主要提供修理勞務,偶爾零售潤滑油,是否屬于文件規定的成品油經銷企業?
答:凡銷售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的單位均屬于成品油經銷企業,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號執行。
(2)企業購進廢機油再銷售,是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文件規定,在成品油模塊開具發票?如果需要,企業購進廢機油時無法取得專票進行勾選確認,因此,銷售數量必然大于勾選確認的購進數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答:購進廢機油再銷售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文件執行。
(3)文件是否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是否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成品油也需取得專用發票?
答:銷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均應按照國稅函〔2001〕882號文件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對于不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成品油經銷企業(如:銷售潤滑油的企業)也適用國家稅總局公告2018年1號文件。
13、成品油發票開具的相關問題
(1)如何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成品油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具體開票系統操作納稅人可咨詢服務商。
(2)成品油開具發票必須有商品分類編碼簡稱嗎?
答:納稅人使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票面會自動帶出分類簡碼。
(3)成品油可以和其他項目開在同一張發票上面嗎?
答:成品油發票僅供銷售成品油開具,其他項目不能開在成品油發票上。
(4)開票時還要選擇是否繳納消費稅嗎?
答:成品油消費稅在生產環節繳納,批發、零售環節開具發票不需要選擇是否繳納消費稅。
(5)銷售成品油,開具發票時右上角上面是否要寫上成品油這幾個字?
答: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樣;普通發票(卷式)無此要求。
(6)納稅人銷售成品油可以開具哪些類型的發票?
答:納稅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7)開票系統如何升級?
答:納稅人可咨詢服務商具體升級事宜。
(8)成品油經銷企業3月1日前在增值稅發票系統普通模塊中開具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收到發票后未認證,經銷企業使用成品油模塊后需要針對此發票開具紅字發票,信息表以及紅字發票是否都需要在成品油模塊開具?
答:銷貨方需要在原模塊開具信息表及紅字發票。
14、成品油庫存信息錄入的相關問題
(1)使用成品油模塊開發票需要先在選擇確認平臺錄入信息再開具嗎?
答:對于納稅人庫存成品油,需在2018年3月10日前進行信息錄入;對于納稅人之后新進成品油,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四條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怎樣錄入?
答:納稅人可咨詢服務商系統操作問題。
(3)納稅人在勾選確認平臺錄入庫存成品油情況,錄入錯誤怎么辦?
答:如果納稅人已提交信息將無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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