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企業集團總部利息收入是否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礎?
回復意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收入包含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種,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此外,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企業集團總部利息收入屬于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中核算,但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所以,一般的企業存在金融機構的銀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是沖減財務費用的,并不是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所以,不作為計提基數。但是如果是企業之間的債券投資收益可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進行核算,可以作為計算扣除比例限額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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