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2014年8月15日出口國外一批服裝并已申報免抵退稅,但10月份客戶因質量問題要求賠款3000美元。請問:這筆賠款在會計與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免抵退稅是否需要追繳? 回復意見: 你公司出口貨物因質量問題需支付對方客戶賠償金時,無論會計還是稅務處理皆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此賠償金是針對貨物本身的質量問題,對于銷貨方而言,所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相當于對購貨方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應該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但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其會計處理與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相同。 對于已辦理的免抵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出口貨物符合該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本案例適用第2項: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應按會計制度規定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同時沖減當期免抵退稅的數據,并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并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即按壞賬進行處理;未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申請《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按免稅處理。 (2)如果此賠償金是針對貨物質量帶給國外客戶的損失,應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不用開具紅字出口發票沖減外銷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已辦理免抵退稅的,如果出口貨物不能收匯,可按上述要求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按壞賬處理,同時免抵退稅款在當期進行沖減;否則按免稅處理。 2.咨詢問題: 我公司出口貨物未申報退稅,按照現行政策當地國稅局要求視同內銷征稅。請問在2014年9月份已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本案例中,你公司2014年9月份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10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但由于是購進貨物用于出口,所以未抵扣進項。那么,如果這批出口貨物屬于不能辦理退稅而視同內銷征稅情況的,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具體操作如下: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同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并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相關資料,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其進項稅額按照《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所列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處,然后在附表二第28欄“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中減去該進項稅額。 3.咨詢問題: 外貿企業出口應稅貨物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收齊單證申報退稅,同時又超過免稅申報期的,是否應按視同內銷進行會計處理? 回復意見: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因此,對問題所述情況,如果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具體步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早已認證的,外貿企業應于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電子數據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及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等資料。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進項稅額應按照《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所列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處。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或剛認證,可在認證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將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處。具體賬務處理為:借記“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項)”;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注:外貿企業已計提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需紅字沖回。 4.咨詢問題: 我公司為一家生產企業,2014年9月30日出口一批貨物,由于質量問題客戶要求全部退貨。目前出口貨物報關單未申報出口退稅。請問:是否需要辦理退運(未退稅)證明?如果是部分發生退運又應如何辦理,是否還可以申報免抵退稅?增值稅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回復意見: 你公司出口貨物后還沒有申報免抵退稅就發生全部退運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不需要再進行免抵退稅申報。如果是部分退運,應在《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中的“退貨計稅金額”欄填寫部分退運的出口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運證明后,就該筆出口報關單的數量、金額減除退運數量、退運金額,用剩余的可退稅數量和可退稅金額再申報免抵退稅,同時提報一聯《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提供相關電子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出口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注:對于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規定: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此外,關于申報增值稅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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