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咨詢問題: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是否需要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才能在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對關聯企業的壞賬損失未特別說明,可以理解為與正常經營的壞賬損失一樣處理。 6.咨詢問題: 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必須要開具發票后才能扣除? 回復意見: 雖然《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在實際執行中,無論是向關聯自然人支付利息,還是向獨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關利息支出,要想在稅前扣除,都必須取得合法的憑證依據。否則將被調整。 依據是:《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了自然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于經營活動,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依據上述稅收政策和發票管理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稅前扣除,應當向企業提供利息收入發票。 7.咨詢問題: 企業因資金原因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準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預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費用,稽查將進行補稅處理。 8.咨詢問題: 企業股東借款年末不歸還,會有什么風險問題? 回復意見: 《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了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即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9.咨詢問題: 企業投資者因出資額不足而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公司法》規定,首次繳付的實收資本,最低可以是注冊資本的20%,其余可以在兩年內繳足。因此出現了公司開始經營兩年內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一致的情況。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相關閱讀友情鏈接/LINK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