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內企業購買商品勞務時會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但由于未獲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無法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這成了新設企業煩惱的問題。《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以下簡稱59號公告)化解了新設企業難題,那么納稅人該如何享受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呢?
首先,企業要準確判斷是否向前追溯抵扣進項稅額的資格。5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公告只適用于在小規模納稅人狀態期間未開展生產經營取得收入,同時未按照簡易方法繳納過增值稅的納稅人。企業需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小規模納稅人狀態期間的經營結果,尤其避免利用隱匿生產經營收入、延遲確認營業收入等方式,來騙取追溯抵扣進項稅資格。稅務機關會在事后審核管理中關注企業此項稅收風險。
其次,要積極解決抵扣憑證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問題。一方面,當前處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的銜接時期,部分企業在升級前取得的發票無法在現有設備條件下辦理認證和稽核比對。因此,59號公告提出由銷售方紅字沖銷舊版發票,重新開具新版藍字增值稅發票。購買方納稅人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在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或“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
最后,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超過認證抵扣期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后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要關注不同抵扣憑證的抵扣時限,現行政策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認證期限為180天,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則暫無具體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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