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中國稅務報第8版刊載馬澤方一文《停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該文認為,停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筆者認為該觀點明顯違反稅法,誤導廣大納稅人和征稅人員,分析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因此,從會計角度看,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但稅法允許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稅法明文規定,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停止計算折舊。因此,會計上計提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稅會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馬澤方一文敘述:若從嚴格意義上講,停用一天也是“停止使用”;其次,若停用就不再計算折舊,將導致稅收上的折舊期不連貫,納稅調整過于頻繁;最后,“停止使用”應理解為會計上的“減少”,不宜人為制造稅會差異。
馬澤方認為停用一天、幾天也是停用,擔心稅收上的折舊期不連貫,一個月之內頻繁納稅調整。其實,這是杞人憂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折舊的計提與停止是按月的,一個月停用一天、幾天可以忽略不計,因為停用當月計提折舊,當月又使用了,次月也計提折舊,稅收的折舊期是連貫的,不會出現一月之內頻繁納稅調整。
對固定資產進行檢修,是固定資產使用的必經程序,不屬于固定資產停用,按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
參考文獻
1.賀飛躍主編《新編稅收理論與實務》,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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