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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更新時間:2007-04-25 11:09:29 點擊率: 3366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發布時間:2003-04-22  文號:〔2003〕第1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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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取消26項行政審批項目。現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后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項目
對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第四條規定執行。
二、取消“證券公司在境內外資銀行B股保證金賬戶(以下稱“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項目
證券公司開立、變更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三、取消“境內中資機構中長期外債融資條件的審批”、“境內中資機構融資租賃金融條件的審批”、“對外發債市場時機選擇和融資條件的審批”、“項目融資金融條件的審批”四項審批項目
境內中資機構(包括外匯指定銀行)對外借用中長期外債、發行中長期外幣債券、進行融資租賃和項目融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第一條規定執行。
四、取消“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大額融資的審批”項目
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大額融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五、取消“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項目
根據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的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外投資不再到外匯局進行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同時,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手續進一步簡化,具體操作辦法見2003年3月19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3號)一文。
六、取消“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審批”項目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1月12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清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110號)的規定,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匯局不再收取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
七、取消“邊境易貨項下支付定金或貿易從屬費的審批”項目
邊境易貨項下支付定金或貿易從屬費用,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53號)的第一條規定執行。
八、取消“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經常項目外匯,一次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審批”項目
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53號)的第二條規定執行。
九、取消“免稅商品進口用匯及免稅商店購進的免稅商品因貨損、積壓等需轉為人民幣銷售的審批”項目
經營免稅商品業務的總公司的進口用匯及經營免稅商品業務的公司因貨損、積壓等需轉為人民幣銷售的境外貨款支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53號)的第三條規定執行。
十、取消“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合資合作設備、外資設備物品對外付匯的審核”項目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2003年1月21日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對于進口日期為2002年5月1日以后的報關單,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局按照“可以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的報關單類別進行審核,在核查進口報關單真偽并在“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上做核注或結案處理后,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憑以辦理售(付)匯及核銷手續。
十一、取消“貿易進口項下的90天以上信用證的備案審核”、“貿易進口項下90天以上托收的備案審核”和“貿易進口項下90天以上到貨(不包括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的備案審核”三項審批項目
進口單位對外付匯以“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托收、90天以上到貨(不包括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7月10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調整進出口核銷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65號),可直接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按售付匯管理規定進行審核。
十二、取消“保險公司境內外匯賬戶開立、使用、變更的審核”項目
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2年9月24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實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2]95號),可以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經營賬戶,并于開戶后1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分支局備案。
十三、取消“出口單位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到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審核”項目
出口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2001年1月22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于進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核銷聯網核查試點的通知》(匯發[2001]7號)的規定,將已用于出口報關的核銷單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交單。
十四、取消“境內居民個人源于境外匯入的外匯存款原路復匯出的審核”項目
境內居民個人將源于境外匯入的外匯存款原路復匯出,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 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53號)的第四條規定執行,停止執行《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帳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0]291號)。
十五、取消“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境內外匯劃轉的審核”項目
保險公司與其分支機構之間,以及同一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2年9月24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實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2]95號)的規定,可以直接在開戶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但要符合相應外匯賬戶收支范圍。
十六、取消“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所在地銀行國內外匯貸款核準”項目
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所在地銀行國內外匯貸款,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的第五條規定執行。
十七、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核準”項目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6月17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的規定辦理。
十八、取消“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登記核準”項目
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發放國內外匯貸款,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的規定執行。
十九、取消“遠洋漁業企業遠洋漁業外匯收支情況年檢審核”項目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53號)的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2001年3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農業部發布的《遠洋漁業企業遠洋漁業外匯收支管理暫行規定》(匯發[2001]49號)中第十六條“外匯局對遠洋漁業企業遠洋漁業外匯收支情況實行年檢制度”、第十七條“外匯局各分局應當于每年5月30日以前將年檢結果及當地各遠洋漁業企業購付匯情況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時抄送當地漁業管理部門”和第十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每年應當在年檢結束后將全國年檢情況及遠洋漁業企業用匯情況通報農業部,農業部應當將全國外匯年檢情況向各遠洋漁業企業公布,以建立企業間相互監督與舉報制度”的規定。
二十、取消“旅行社從其入境游賬戶中對外支付出境游超標準費用核準”項目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9月9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87號)的規定,旅行社出境游帳戶和入境游帳戶合并為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旅行社對外支付出境游費用可直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支出,不需經所在地外匯分支局核準。
二十一、取消“外匯局對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購匯和異地還貸核準”項目
債務人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的第五條規定執行。
取消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后辦理有關業務的具體事宜,已經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管理法規中進行了明確,可以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網站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告》查閱。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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