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09】6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現就部分外匯管理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36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19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通知
附件二: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止的36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
附件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9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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