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加強和規范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財政部、商務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經貿相關資金政策的基礎上,對2010年印發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0〕114號)及有關具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確保工作平穩銜接,對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原辦法向財政部、商務部上報資金申請且尚未完成相關審核及資金撥付的,可按原辦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關工作;對本辦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辦法下達資金,但尚未撥付至具體項目承擔單位的,可按原辦法規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工作。
附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2014年4月9日
附件下載: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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