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運輸發票的處理
——更新時間:2008-07-19 11:31:44 點擊率: 3772
固定資產運輸發票的處理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防偽稅控企業和未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據增值稅有關扣稅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如期申報納稅,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另外,國稅發[2007]18號規定,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參照上述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購進固定資產的運輸專用發票,不予抵扣進項稅額,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銷貨方按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若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購買方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作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