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挖溪砂賣錢 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
——更新時間:2009-02-25 09:29:12 點擊率: 3610
近日,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上鄭鄉干坑村村民張富根向臺州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我挖了些溪砂,當地國稅部門要我繳稅,國家有這規定嗎?”
原來,上鄭鄉目前正在實施村道硬化工程,需要大量的砂石料。張富根見村里的溪灘中有的是砂石,于是就同工程隊簽訂了提供砂石料合同。合同拿到手后,他馬上添置了相關設備,招了十幾個工人就開始挖砂石。國稅部門在采集用電情況時,發現張富根用電量特別大,而且審批的是工業用電,就到村里實地調查,發現了張富根的采砂工場。稅收管理員老黃調查取證后責令他補辦相關手續,按電量換算出產值,核定稅額,限期補繳前期稅款。張富根想不通,于是打電話到市國稅局12366咨詢。
咨詢員小方了解情況后告訴張富根,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其他稅收法規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之一,采用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縣以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來水。雇用工人8人以上,雖然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但是應該屬于小規模納稅人。
明白了挖溪砂也要繳稅后,張富根很快就按規定補辦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并在限期內補繳了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