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電企業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03-31 10:46:42 點擊率: 3228
一家小水電企業的財務人員向稅務機關咨詢,他們單位2008年發電收入為409萬元(含稅),以前均按照簡易征收辦法向稅務機關申報6%的增值稅。今年增值稅改革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到了3%。他們想知道自己企業能否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納稅。
稅務機關答復這位財務人員,該企業不能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納稅。理由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來水;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而且,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2.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同時,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2.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進一步明確,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新認定標準除了企業的正常銷售額要達到50萬元和80萬元外,還要把查補的收入計算在內。比如,2008年某商業企業賬簿記載銷售收入為60萬元,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當年繳納稅款1.8萬元。假定2009年經當地稅務稽查部門檢查后,查補其有40萬元的少計收入,則認定該企業當年的銷售收入為100萬元,超過了規定的認定標準,企業須去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新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這實際上是一個兜底條款,即除了“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和“會計核算不健全納稅人”外,其他企業如果達到新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未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將受到相應的懲罰。那么,選擇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應視企業的具體業務需求而定。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購貨方多為一般納稅人,或者企業自身需要大量購買設備用于擴大生產的,則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比較合適。反之,則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為好。
綜上所述,上述小水電企業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適用6%的征收率,如不選擇,則按一般納稅人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那么,該企業要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就為:409÷(1+17%)×17%=59.43(萬元),而不是23.15萬元[40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