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辦稅指南
——更新時間:2009-02-24 11:55:59 點擊率: 3151
如何計算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稅率為10%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1、在境內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從境外進口自用車輛,為組合計稅價格。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4、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5、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6、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含)的,計稅依據為0。
7、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8、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
典型案例
1
陳某購入雅閣新車一輛,向經銷商支付車輛含增值稅價款199800元,已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該車的最低計稅價格為160000元,則陳某應繳納車輛購置稅17076元。
計算過程:
申報計稅價格為:199800(元)÷(1+17%)=170769(元)
(其中17%為增值稅稅率,申報價格不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核定計稅價格為:170769(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為:170769(元)×10%=17076(元)(車輛購置稅只征收到元)
典型案例
2
吳某購入同類型雅閣新車一輛,向經銷商支付車輛含增值稅價款150000元,已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該車的最低計稅價格為160000元,則吳某應繳納車輛購置稅16000元。
計算過程:
申報計稅價格為:150000(元)÷(1+17%)=128205(元)
(其中17%為增值稅稅率,申報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核定計稅價格為:160000(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為:160000(元)×10%=16000(元)
如何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1、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2)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原件)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辦稅流程指引
申報
申報納稅人向受理崗提交申報納稅資料,實地驗車,核對《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簽名確認
繳款
繳款按規定計算或核定的征稅額在指定的銀行或收款窗繳交稅款,領取《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
領證
領證憑《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在發證窗領取《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