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為商場,現購進一大批日光燈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現有幾個問題咨詢; 1、請問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2、如正常營業后購進同樣燈具用于維修和更換可以抵扣嗎 3、如果上述房屋是經營租賃的,開業時由我公司購進的燈具可以抵扣嗎?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 貴公司購進的日光燈屬于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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