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2月9日發布了《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該文件第三條對銷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自產貨物作了規定,其中第五項明確: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屬于享受該優惠政策的范圍。
如果按照財稅[2008]156號文件的規定,該公司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是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但是,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對財稅[2008]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作了調整。即: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對采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對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調整后的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同時,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廢止。
根據上述規定,這家水泥公司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可以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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