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購買材料產生的進項稅是否允許抵扣?
——更新時間:2010-07-01 08:56:20 點擊率: 3888
問題內容: 我公司時一家鐵礦企業,開采方式既有露天開采又有井下開采,為了正確的指導采礦開采及提高礦山的服務年限,我公司成立了自己的勘探隊伍,用于井下勘探(指導生產)和礦區補充勘探(提高礦山服務年限),請問我公司購買鉆機及配件、鉆機耗用的油料、電力等產生的進項稅是否允許抵扣?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您問題所述鉆機應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25”的專用設備,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工具、器具等。您購買的鉆機及配件、鉆機耗用的油料、電力等凡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范圍,如果取得合法扣稅憑證,其進項稅可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否則不得抵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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