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下增值稅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6 09:56:12 點擊率: 3070
最近,不少企業打電話向河南省焦作市某稅務師事務所咨詢,對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范圍中“稅金”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而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原有規定并沒有對增值稅的稅前扣除進行說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有關增值稅如何進行處理?結合新舊政策,注冊稅務師從兩方面對相關變化舉例作了說明。
第一,增值稅進項稅方面。增值稅是價外稅,納稅人購進貨物時,價款與稅款是分離的。那么,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是否一定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應該分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購進貨物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因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所以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10月從另一納稅人處購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計100000元,稅金17000元。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100000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117000。
2.購置固定資產未抵扣的增值稅。這部分進項稅額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隨固定資產的折舊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購入5臺電腦,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價稅合計35100元(不含稅價款30000元,稅額為5100元)。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35100
貸:銀行存款35100。
3.出口貨物業務中,按稅法規定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應轉入貨物的銷售成本,隨同銷售成本的結轉得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A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自營出口電器30000臺,離岸價格為每臺210美元,外匯人民幣牌價為1美元∶7.0661元,出口退稅率為15%。
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30000×210×7.0661=44516430(元);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44516430×(17%-15%)-0=890328.6(元)。賬務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890328.6
貸: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90328.6。
4.企業貨物發生的損失(如盤虧、毀損、被盜等),因已經不可能用于生產,自然也無法對外銷售或是視同銷售。根據稅法規定,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用于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另外,損失的貨物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批準后作為稅前列支事項,轉出的進項稅額也可隨財產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因意外發生火災,導致倉庫原材料被毀。經盤查,材料賬面價值為50000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費4650元),以上材料進項稅率為17%,不考慮其他稅費和納稅調整。
被毀材料進項稅額轉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元)。
發生火災后A公司應做賬務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58059.5
貸:原材料50000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59.5。
經稅務機關認證批準損失后A公司應做賬務處理:借:營業外支出58059.5貸:待處理財產損溢58059.5。
第二,增值稅銷項稅方面。也要分不同情況,確定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正常銷售貨物情況下,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這部分銷項稅額因其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對外銷售一批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銷售額為100000元,銷項稅額為17000元,貨款已存入銀行。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2.由自身承擔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比如對外捐贈貨物的銷項稅額,在整體捐贈成本沒有超過捐贈限額的情況下,隨捐贈成本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將自產電器通過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捐贈給社會福利院。該批電器賬面價值20萬元,市場售價30萬元,企業因捐贈發生各項輔助費用2萬元(假設整體捐贈成本沒有超過捐贈限額)。
A公司應計提的視同銷售銷項稅額=300000×17%=51000(元)。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271000
貸:庫存商品200000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銀行存款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