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建安企業銷售舊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04:04:46 點擊率: 4009
近日,江蘇省一家油氣田建設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主要依據《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財稅字[2000]32號)規定繳納增值稅。公司的固定資產除按照32號文件附件《油氣田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目錄》中規定的100項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抵扣外,其他的均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該公司最近在進行納稅自查中發現,公司對舊設備進行處置(有賣舊設備和報廢出售殘值兩種情況)時,前任會計沒有將固定資產按照是否已抵扣與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區分,而是一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第一條:“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進行了繳納增值稅。
該公司詢問上述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其實,該公司銷售舊設備中涉及的增值稅比較復雜,應分如下幾種情況分析。
一、該公司賬面上的固定資產,不屬于財稅字[2000]32號文件附錄中100項的,但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此時銷售舊設備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銷售舊的固定資產,用途不變時作如下處理:
1.售價大于原值的,應納增值稅=售價÷(1+4%)×4%×50%。
2.售價小于原值的,根據財稅[2002]29號和國稅函[1995]第288號規定免稅。
(二)銷售報廢的固定資產的殘值,出售其殘料的處理如下。
根據《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第一條規定,該公司銷售報廢的固定資產殘值應比照銷售應稅舊貨的辦法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售價÷(1+4%)×4%×50%。
二、該公司賬面上的固定資產,不屬于財稅字[2000]32號文件附錄中100項,但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銷售此類舊設備時稅務處理如下。
(一)銷售舊的固定資產,用途不變時的處理方法。
因為此類設備盡管屬于固定資產,但已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按財稅[2002]29號第一條和國稅函[1995]第288號規定進行繳納增值稅。因為財稅字[2000]32號文件沒有直接規定上述已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銷售時的稅務處理,企業可參考增值稅轉型試點地區的外購固定資產銷售時的涉稅處理方法。
該公司銷售舊的固定資產,具體而言,分如下兩種情況:
1.該公司銷售舊固定資產,在財稅字[2000]32號下文前未予抵扣增值稅的,按上述未予抵扣增值稅的企業的舊固定資產處理。
2.該公司銷售舊固定資產,在財稅字[2000]32號下文件后抵扣增值稅的,因為上述兩文件(財稅[2004]156號和財稅[2007]75號)是采取增量抵扣方法的處理模式;石油企業在涉稅處理時,因不存在增量抵扣的前提條件,故應采取直接計算方法:直接按銷售收入和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的增值稅,不考慮以前已抵扣的增值稅;兩者結果相同。
(二)銷售報廢的固定資產,出售其殘料的收入涉稅分析
銷售報廢的固定資產的殘料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可知,該公司應按適用稅率和售價的乘積繳納增值稅。
三、屬于財稅字[2000]32號文件附錄中100項的固定資產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此類固定資產處置涉及增值稅同上面第一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