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一化工企業,其生產的產品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在日常的會計核算中沒有嚴格劃分免稅項目所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和銷售收入,
1、每月作進項稅額轉出時應如何計算?
2、年終統算進項稅額轉出時應如何調整?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納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額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可以看出,上述化工企業如果日常核算中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享受免稅,所發生的進項不存在也無法按照財稅[2005]165號規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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