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以后銷售舊貨、舊機動車如何征稅?
——更新時間:2009-04-14 10:39:06 點擊率: 4654
問: 2009年1月1日以后銷售舊貨、舊機動車如何征稅?需征稅時征收率用4%還是3%? |
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BR>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ǘ┬∫幠<{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根據上述規定,2009年1月1日以后納稅人銷售可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貨、舊機動車(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