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司為一餐飲企業,炸油炸完食品后以較低價格處理,本年此部分售賣金額將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請問廢油以多少稅率交增值稅?可以按舊貨享受優惠稅率嗎?如果不可以,購進成品油可以作為進項抵扣嗎?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根據《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餐飲企業炸完食品的炸油,不屬于舊貨范疇,不能按舊貨享受優惠。如果貴公司已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那么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炸油,適用17%稅率征收增值稅,其購進成品油取得合法扣稅憑證,并且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范圍的部分,其進項稅可以抵扣。對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貴公司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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