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后出售舊固定資產計增值稅問題
——更新時間:2009-10-15 10:40:56 點擊率: 4590
問題內容:
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中指出滿足三個條件的出售舊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后財稅[2002]29號文中又提出按4%減半征收,請問95年288文有無作廢,2002年29號文中提出的“應稅”固定資產是否是指不滿足288號文中三個條件以外的資產,即現在若企業出售自己使用過同時滿足288號文三個條件的在增值稅轉型前購進并使用過的售價不超過原值的固定資產是否免征增值稅? |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文已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中關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其中有“(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暫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廢止。因此,貴公司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售價是否低于原值,按上述規定都應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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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