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證抵扣
——更新時間:2009-02-24 04:19:25 點擊率: 36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第二條的第一款規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