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皮帶機”轉為自用固定資產使用,用于生產增值稅產品,是否應視同銷售?
——更新時間:2009-08-07 03:36:32 點擊率: 4274
問題內容:
我廠因生產急需自制“皮帶機”轉為自用固定資產使用,用于生產增值稅產品,請自制”皮帶機”是否應視同銷售?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自產的“皮帶機”轉為自用固定資產,用于生產增值稅產品,不屬于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不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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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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