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的增值稅計算問題
——更新時間:2009-11-06 02:28:29 點擊率: 4313
問題內容:
請問對買一贈一的增值稅計算時,是按銷售總價計算,還是按視同銷售計算? |
回復意見: 估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順序確定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