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注銷增值稅留抵額可否匯總扣除?
——更新時間:2010-01-22 01:35:49 點擊率: 3336
企業總機構匯總交納所得稅,分支機構注銷,分支機構的增值稅留抵額可否在企業匯總計算所得稅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根據上面的規定,分支機構注銷時,存貨由分支移至總機構視同銷售,留抵的稅額,作為分支機構進項在實現的銷項稅額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