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關聯交易,還是按價格偏低調整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12:08:52 點擊率: 3225
我們是一家鐵精粉生產企業,是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產品銷售及價格的確定全部由母公司控制。在貨款結算上,我公司先以每噸低于合同價20元的價格向母公司結算貨款并申報納稅,母公司再按合同價向購買方結算貨款并申報納稅。關聯企業的計稅價格是否需要調整?”最近,某鐵精粉生產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向江西省萍鄉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該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母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人,獨立核算,單獨納稅。產品銷售時,先由母公司與購買方(鋼鐵生產企業)簽訂銷售合同,然后由子公司根據銷售合同將產品直接發送到購買方。在貨款結算上,采取上述方式。對此關聯交易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稅務人員和企業人員產生了分歧。稅務人員認為,該子公司與母公司是關聯企業,子公司向母公司銷售的鐵精粉價格明顯偏低,子公司應再按每噸20元的價格調整計稅收入,并補繳增值稅。企業人員認為,雖然子公司、母公司是關聯企業,但子公司向母公司銷售鐵精粉的價格不存在明顯偏低問題,對鐵精粉銷售價格所差的20元錢不應再作調整或補繳增值稅。
對此,咨詢員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本案例不適用關聯企業交易稅收調整。如果說本案例要適用關聯交易調整的話,就只能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和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征管法》是稅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程序法,雖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理任何稅種的關聯交易都基本可以適用,但還是要分析具體稅種的政策規定。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的增值稅政策規定來看,尚未有關聯交易調整的規定。因此,雖然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但在無具體法規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稅收征管法》調整是不恰當的。
第二,本案例應該適用交易價格明顯偏低調整的政策。雖然增值稅相關政策沒有關聯企業交易價格調整的規定,但并不是說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價格稅收上是不干預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增值稅稅收處理分析,本案例的關鍵是看該子公司銷售給母公司產品的價格是否明顯偏低。如果價格明顯偏低,則要按照規定的方法調整計算增值稅;如果價格不存在明顯偏低,則不需要調整計算增值稅。分析價格的合理性,首先,要對比企業正常的銷售價格,看銷售產品給母公司的價格是否在正常銷售價格范圍之內。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是波動的,在一定時間之內有一個合理的波動范圍,如果銷售產品給母公司的價格處于合理的波動范圍之內,應該說是正常的價格,不屬于價格明顯偏低。否則,可以認為是價格明顯偏低。其次,要看母公司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例中母公司幫助子公司聯系業務,發揮了中介服務職能作用,需要取得相應的報酬。如果按每噸收取20元差價作為報酬相對合理,而子公司按此價格銷售也有合理利潤的話,則此價格也不存在明顯偏低的現象;如果子公司按每噸產品降低20元價格,與其他中介機構相比存在降低價格幅度較大,或者無類似情況比較而存在母公司、子公司利潤分配不合理的現象,則屬價格明顯偏低,需要調整征收增值稅。
可見,確定價格是否偏低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而且這些因素也會經常發生變化。因此,稅企雙方應該交流溝通,從多方面考慮定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