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2009.10購入一個機器設備,用于生產經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且已經抵扣,2009.12將該固定資產出租給他人使用,預計出租一年,那么,將該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需要轉出,應該如何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額?是否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如果按照此文件規(guī)定的來做轉出,則該固定資產大部分的進項稅額都沒有抵扣,實際上我只是有一年用于出租,那樣,我們很吃虧。還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來做進項稅額轉出? |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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