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為金融企業,開發了多種理財產品,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從客戶固定理財收益中取得固定回報(即我公司不承擔風險的理財產品);另一類是與客戶共同承擔風險,約定比例分享理財收益;目前,關于理財產品的營業稅還沒有正式文件,請問,對于上述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否可以減去支付給理財產品購買者的金額差額繳納營業稅?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 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金融企業代人理財行為不管收益如何分配,應根據以上稅目解釋規定計算納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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