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與進項稅額轉出的關系,錯綜復雜。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轉出。是否要轉出,要看進項稅額有沒有抵扣,進項稅額發生的時間與物品轉移的時間差異,在計算時尤為重要。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1.用于簡易計稅辦法、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營改增”后帶來了非應稅項目的調整,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服務、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所稱非正常損失,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2)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非正常損失貨物在增值稅中不得扣除(需進項稅額轉出);在所得稅中,需將轉出的進項稅額計入損失(“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營改增”后應稅勞務內涵有所擴大,增加了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5.與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與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處理方法
對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情況,實務中應該分類處理:
1.購入時進項稅額直接計入購貨的成本。例1.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200000元,稅額34000元,該企業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直接計入該批材料的采購成本共234000元。
2.已抵扣進項稅額后改變用途、發生非正常損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進項稅額轉出有3種方法,即直接計算轉出法、還原計算轉出法和比例計算轉出法。
第一,直接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外購材料的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例2.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數月前外購的一批生產用材料改變用途,用于集體福利。賬面成本10000元,則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10000×17%=1700(元)。
第二,還原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方法。適用于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農產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例3.實木地板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10月末盤庫時發現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原木被盜400立方米。該原木購自林場,損失成本29.7萬元(其中運輸費2.7萬元)。進項稅額轉出=(29.7-2.7)÷(1-13%)×13%+2.7×11%=4.33(萬元)
例4.某白酒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外購食用酒精200噸,每噸不含稅價8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600000元、稅額272000元;取得的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運費金額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裝卸費金額30000元。月末盤存時發現,由于管理不善當月購進的酒精被盜5噸,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作為損失轉營業外支出處理。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提供裝卸等現代服務業服務增值稅稅率為6%。
損失酒精轉出進項稅額=5×8000×17%+50000×11%÷200×5+30000×6%÷200×5=6800+137.5+45=6982.5(元)
第三,比例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方法,適用于半成品、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
例5.某服裝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的比例60%,2015年6月因管理不善丟失一批賬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將非正常損失中的外購比例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其需要轉出進項稅額=20000×60%×17%=2040(元)。
3.平銷返利的返還收入,沖減進項稅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稅額。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例6.某商場受托代銷某服裝廠服裝。當月銷售代銷服裝取得零售額500000元。平價與服裝廠結算,并按合同收取服裝廠代銷額20%的返還收入100000元,商場、服裝廠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額=100000÷(1+17%)×17%=145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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