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更好地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開展好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精簡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和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納稅人)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二、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后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并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三、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不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應當自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3月29日
相關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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