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是否征稅及適用稅率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5號公告),明確: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干姜、姜黃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9號公告),規定:干姜、姜黃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農業產品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其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具體范圍是指:干姜是將生姜經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曬、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產品;姜黃是指生姜黃,以及將生姜黃經去泥、清洗、蒸煮、晾曬、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產品。
二、減免稅政策。
1、《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規定:對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新型、大馬力農機裝備和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批發和零售的農機免征增值稅。
2、《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若干意見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0]128號)規定: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與上半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此項內容相同)。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制種行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在以下兩種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免征增值稅。
?。?)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傭農戶或雇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的種子。
?。?)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并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的種子。
4、《國務院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規定:支持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設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211號),明確:為促進黃金市場發展,在對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繼續執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還將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的稅收政策。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中“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紙張”,是指生產原料中蔗渣摻兌比例不低于70%的各類紙制品,執行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8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如果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在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六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8號),公布:中國遠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寧夏美利物流有限公司等106家納入試點范圍的物流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執行有關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8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貨交易所將試點開展期貨保稅交割(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為期貨實物交割標的物的期貨實物交割)業務,其中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標的物,仍按保稅貨物暫免征收增值稅。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的規定執行。但期貨保稅交割的銷售方,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應出具當期期貨保稅交割的書面說明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單、保稅倉單等資料。
10、《國務院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34號),明確:對災區企業、單位或支援災區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對災區因災失去工作后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災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政策具體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后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如果納稅人按規定既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也享受國家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稅收優惠政策,可由納稅人自主選擇適用政策,但兩項政策不得疊加使用。
11《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規定:從2010年4月14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但必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將所在地企業或歸口管理的單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物資減免稅申請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對在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的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
(2)對受災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后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17號)的規定,“受災地區”是指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稱多、治多、雜多、囊謙、曲麻萊縣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縣等7個縣的27個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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